巴雅尔吐胡硕 北京催债: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
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
  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
  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
  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
  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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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
巴雅尔吐胡硕位于扎鲁特旗境内。巴雅尔吐胡硕以驻地嘎查命名,1949年以前叫吉儒干格尔(意为六家子),解放以后改为巴雅尔吐胡硕。巴雅尔吐系蒙语,喜庆、欢乐之意,胡硕即前端,巴雅尔吐胡硕因地处山咀子地带,且牧民在这里举行过那达慕大会而得名。巴雅尔吐胡硕镇政府所在地为巴雅尔吐胡硕嘎查。巴雅尔吐胡硕镇位于扎鲁特旗西北部,属浅山丘陵区,土壤以粟钙土为主。属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,有效积温2400℃—2600℃,无霜期110天。距旗政府所在地35公里。1949年以前叫吉儒干格尔(意为六家子),解放后改为巴雅尔吐胡硕,编入第一区。1956年划入第八区,1958年建巴雅尔吐胡硕人民公社,1984年改革时改为巴雅尔吐胡硕镇。2006年5月,苏木乡镇机构改革,巴雅尔吐胡硕镇与乌兰哈达苏木合并,成立现在的巴雅尔吐胡硕镇。